围生期心肌病患者的妊娠应如何处理?
- 作者:wenan 文章来源:中国心肌病心衰网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/4/22
围生期心肌病患者的妊娠处理,少数重症患者是否实施提前分娩术或决定采用何种分娩方式时,则需由心脏科和麻醉科专家磋商后决定。凡有产科剖宫产指征或心功能Ⅲ-Ⅳ级或估计不能胜任产程中体力消耗者均应剖宫产;对于年龄在35岁以下,既往无心衰史、本次妊娠心功能Ⅰ-Ⅱ级、胸片无肺淤血、无产科剖宫产指征、估计短时间可顺利分娩者可阴道试产。阴道分娩时,应进行产妇和胎儿的血流动力学监测,第二产程应行会阴侧切术、胎头吸引术或产钳术助产;剖宫产时应由心脏科医生协助心电监护,手术应轻巧,熟练,尽量减少术中出血量,术后立即腹部沙袋压迫4-6h。
围生期心肌病心衰若发生在妊娠最后3个月,采取缩短第二产程行早期引产,如用产钳或胎头吸引等。妊娠最后一个月发生心衰应行剖宫产。围生期心肌病患者有复发倾向,不应再孕。采用持续硬膜外麻醉为宜,麻醉剂中不加肾上腺素,麻醉平面不宜过高,且宁浅勿深。尽量不用口服避孕药,以防血栓形成和栓塞。
术后管理:术后绝对卧床休息,注意补液量级速度;应用广谱抗生素预防感染;产后不能哺乳者应予回奶;应采用工具避孕或绝育术,若避孕失败,应尽早人工流产。
目前对以围生期心肌病妇女以后的妊娠尚无一致意见,左室大小和心功能未能恢复正常的病例应避免再次妊娠,并予相应的积极治疗,包括采用有益于心脏健康的饮食和生活方式。所以,围生期心肌病患者应避免再次妊娠为宜,若已属不可避免者,则须由包括心脏专科医生在内的多学科医师协同处理。至今尚无证据表明,围生期心肌病对所分娩的胎儿有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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